怎样申请慈善基金?

每个地方申请慈善基金的手续都不同,以上海为例:1、需申请资助者可把困难情况写成书面材料,送(或寄)到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秘书处或下设各区办事处,也可通过市慈善基金会网站发出求助信息。2、申请人填写《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助困人员审批表》(一式三份),街道(乡镇)民政部门提出意见。3、已建立办事处的,经办事处负责同志审批认可;未建立办事处的,由区(县)民政局负责同志审核签名盖章后,报上海慈善会秘书处审批。扩展资料:申报慈善基金的条件:1、经政府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并有较高社会公信度的本市社会组织。2、申报的项目要符合基金会“安老、扶幼、助学、济困”宗旨以及慈善公益项目的有关要求。申请个别省市慈善会基金的注意事项:(一)申请基金慈善会会救助的血友病患者,每年度分二次受理,提出申请时间:上半年需在本年度6月15日前,下半年需在本年度12月15日前,逾期申请不再受理。(二)患者或家属应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于各项医保及其他报销手续完成后方可到本会办理救助申请。(三)申报材料应确保真实,对伪造材料、弄虚作假、骗取救助资金的,取消救助资格,追回救助资金。(四)基金慈善会会可根据每年政府救助资金和救助人数等情况适时调整救助标准。参考资料:上海慈善网——如何申请慈善资助
个人如何做慈善基金?

根据性质不同,慈善基金会分为两种形式:公募和非公募,企业的慈善基金会形式属于后者,即基金会没有向社会筹集捐款的权利。按照国务院2004年6月1日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八条,企业慈善基金会成立的条件如下:·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固定的住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慈善基金会的申请,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即浙江民政厅)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书;2、章程草案;3、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4、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5、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慈善基金是什么

慈善基金会就是具有一定组织性的个人、企业或社会团体,无偿的为弱势群体如残疾人等通过各种方式筹集的资金。成立的组织通称慈善机构。其作用主要体现在条例的第一条;国家《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对基金会的性质、成立条件和程序都作了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基金会的成立门槛比较高。另外,《基金会管理条例》中规定,基金会是非营利性机构。可以以安全、合理等方式对基金会资产进行保值增值。但基金会管理条例同时要求,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不得低于当年收入(接受募捐、资本运营收入)的70%。《条例》共设7章48条。与1988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相比,《条例》不仅内容更加丰富,而且体系更加完整,可以说是对基金会登记管理法规的一次重新起草。《条例》至始至终贯穿了重培育发展,以规范管理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的指导原则。在这一指导原则下,《条例》着重体现了以下八个方面的重要特征。1.《条例》明确了基金会的公益性质,强调了公益目的的重要性。公益性是基金会的本质特征,是基金会设立的唯一目的。保障基金会的公益性,是《条例》的根本任务。公益组织的受益对象通常为不特定的个人和群体,任何个人或群体只要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要求,都可接受其资助。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于社会,服务于社会,为了实现这个目的,《条例》作了许多明确规定。如将基金会定义为“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强调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使基金会与其他管理信托投资基金、以营利为目的的基金管理组织以及其他民间互益组织区别开来。基金会的公益性质决定了其财产必须用于公益目的,也必须受到保护。《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第33条又规定:“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不同的基金会会针对不同的需要帮助的群体,可以通过基金会的网站找到它们。
如何成立慈善基金

设立基金会的程序如下(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全部有效的申请材料;(2)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准予登记的,申请人在网上履行设立登记的填报程序后,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3)基金会登记后,应在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申请刻制印章;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中心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扩展资料: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有固定的住所(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基金会管理条例》
关键词:慈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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