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上市的要求条件

香港股本证券基本上市规定如下(I)财务要求:A、主板主板新申请人须具备不少于3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并须符合下列三项财务准则其中一项:1.盈利测试2.市值/收入测试3.市值/收入/现金流量测试股东应占盈利:过去三个财政年度至少5,000万港元(最近一年盈利至少2,000万盈利,及前两年累计盈利至少3,000万港元)市值盈利测试:上市时至少达2亿港元市值/收入测试:上市时至少达40亿港元市值/收入/现金流量测试:上市时至少达20亿港元收入市值/收入测试: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至少5亿港元市值/收入/现金流量测试: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至少5亿港元现金流量市值/收入/现金流量测试:前3个财政年度来自营运业务的现金流入合计至少1亿港元注:交易所可接纳为期较短的营业纪录,并/或修订或豁免上述的盈利或其他财务准则规定。B、创业板创业板申请人须具备不少于2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包括:i.日常经营业务有现金流入,于上市文件刊发之前两个财政年度合计至少达2,000万港元ii.上市时市值至少达1亿港元(II)可接受的司法地区《主板规则》第19章和《创业板规则》第24章规定了海外公司寻求在联交所作主要上市时的基本要求。《主板规则》第19.05(1)(b)条和《创业板规则》第24.05(1)(b)条及相关解释列明了海外公司寻求在联交所作主要上市时对于股东保护的标准。注册在香港或其他已接纳的司法地区以外的申请人寻求在主板和创业板上市,联交所将根据每个案例的实际情况来考核,申请人要表明其能为股东提供的保障水准至少相当于香港提供的保障水准。2013年9月,联交所及证监会刊发经修订的「有关海外公司上市的联合政策声明」(「修订联合政策声明」)。修订联合政策声明旨在:提高上市程序的透明度;为寻求在香港作主要上市或第二上市的海外公司提供清晰的监管指引;以及维持香港金融市场的质素。(III)会计准则新申请人的账目必须按《香港财务汇报准则》、《国际财务汇报准则》或《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只适用于中国发行人)编制。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必须同时遵守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的《本地注册认可机构披露财务资料》。A、主板如属海外注册成立的主板新申请人正寻求于本交易所作第二上市,本交易所可接纳其按《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或在若干情况下按个别情况,接纳其他会计准则编制的账目。B、创业板创业板新申请人(其主要业务活动并不包括地产发展及╱或投资)若已经或将会同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或NASDAQ全国市场上市,则其按《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账目可获接纳。(IV)是否适合上市必须是本交易所认为适合上市的发行人及业务。如发行人或其集团(投资公司除外)全部或大部分的资产为现金或短期证券,则其一般不会被视为适合上市,除非其所从事或主要从事的业务是证券经纪业务。(V)营业纪录及管理层A、主板主板新申请人须具备至少3个财政年度的营业纪录。这实际指该公司:1.在至少前3个财政年度管理层大致维持不变;2.在至少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拥有权和控制权大致维持不变豁免:在市值/收入测试下,如新申请人能证明下述情况,本交易所可接纳新申请人在管理层大致相若的条件下具备为期较短的营业纪录:1.董事及管理层在新申请人所属业务及行业中拥有足够(至少三年)及令人满意的经验;2.在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管理层大致维持不变B、创业板创业板新申请人必须具备不少于2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1.管理层在最近2个财政年度维持不变;2.在刊发上市文件前的完整财政年度内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豁免:在下列情况下,联交所可接纳为期较短的营业记录,及╱或修订或豁免拥有权及控制权维持不变的要求:1.新成立的「工程项目」公司;2.矿业公司。(VI)最低市值新申请人上市时证券预期市值至少为主板:2亿港元创业板:1亿港元(VII)公众持股的市值新申请人预期证券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须至少为主板:5,000万港元创业板:3,000万港元(VIII)公众持股量无论任何时候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数目总额至少25%。若发行人除了正申请上市的证券类别外也拥有其他类别的证券,其上市时由公众人士在所有受监管市场持有的证券总数必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数目总额至少25%;但正在申请上市的证券类别占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数目总额的百分比不得少于15%,上市时的预期市值也不得少于主板:5,000万港元创业板:3,000万港元如发行人预期上市时市值超过100亿港元,则本交易所可酌情接纳一个介乎15%至25%之间的较低百分比。(IX)股东分布主板:持有正申请上市的有关证券的股东须至少为300人创业板:必须至少有100名公众股东注: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众股东实益持有的股数不得占证券上市时公众持股量逾50%(X)招股机制主板:若公众人士对新申请人证券的需求可能甚大,新申请人不得仅以配售形式上市。《主板上市规则》载有首次公开招股有关股份分配的若干程序。有关详情请参阅《主板上市规则》《第18项应用指引》「证券的首次公开招股」创业板:新申请人可自由决定其招股机制,亦可仅以配售形式于本交易所上市。(XI)招股价《主板上市规则》和《创业板上市规则》都没有规定招股价,但新股不得以低于面值发行。
想在香港创业板上市有什么要求

香港创业板上市要求如下:香港创业板上市接受地域:依据香港、百慕大、开曼群岛、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香港创业板上市盈利要求:不设最低盈利要求.香港创业板上市营业历史:不少于24个月的经营活跃纪录.香港创业板上市管理持续性:于活跃纪录期间,其管理层及拥有权大致相同.香港创业板上市主营业务:主营业务要突出.香港创业板上市财务要求: 1.上市前两个财政年度经营活动的净现金流入合计须达2,000万元。 2.市值至少达1亿元。 3.公众持股量至少达3,000万元及25% (如发行人的市值超过100亿港元,则为15%至25%,即与主板一致)。 4.最少100名公众股东,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众股东持有比率不得超过50%。 5.最近两个财政年度的管理层成员大致维持不变。 6.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7.必须清楚列明涵盖其上市时该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的整体业务目标,并解释拟达致该等目标的方法 。参考资料:《证券法》第50条第一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在香港创业板上市,发行人须委任有关人士担任()职责。

正确答案为:A,B,C,D选项答案解析: 在香港创业板上市,发行人须委任有关人士担任董事、公司秘书、资格会计师、监察主任和授权代表等职责。发行人必须确保这些人士于被聘任前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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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设盈利要求高增长企业可能在创业期间并不一定取得盈利纪录,故《创业板上市规则》并无规定新上市申靖人一定要有过往盈利纪录即可在创业板上市。2、保荐人及其持续聘任期新上市申请人须聘任一名创业板保荐人为其呈交上市申请,聘任期须持续一段固定期间,涵盖至少在公司上市该年的财政年度余下的时间以及其后两个完整的财政年度。3、可接受的司法管辖地区新申请人必须依据香港、中国、百慕达或开曼群岛的法例注册成立。4、经营历史a.证明具有至少24个月的活跃业务纪录;注:如上市申请人为新成立的项目公司或开采天然资源的公司,又或在联交所接受的特殊情况下,这项24个月活跃业务纪录的规定可在联交所的批准下获放宽。b.一直积极发展主营业务;c.于活跃业务纪录期间,其管理层及拥有权大致相同;d.如其附属公司负责经营申请人的活跃业务,必须拥有该附属公司董事会的控制权及不少于50%的实际经济权益;e.编制会计师报告,该报告须涵盖紧接上市文件刊发前两个完整的财政年度。5、业务前景新申请人须列明其业务目标,并阐释于指定期间内拟如何达致该目标。6、最低公众持股量a、对于市值少于港币10亿元的公司,其最低公众持股量为20%,涉及金额须达港币30,000,000元;b、对于市值相等于或超过港币10亿元的公司,其最低公众持股量为港币2亿元或15%中之较高者;c、新申请人必须于上市时有公众股东不少于100人。7、公司管治a、聘任胜任的人员负责下列职位:公司秘书、合资格会计师、监察主任及授权代表;b、聘任至少两名独立非执行董事;c、成立审核委员会。包销安排于首次公开发售股份时,无硬性包销规定。8、其它上市时的管理层股东及主要股东合共须占新申请人不少于35%的已发行股本。首次上市成本的主要类别一般包括:a.专业费用保荐人费用公司法律顾问费用保荐人法律顾问费用申报会计师费用物业估值费用公关服务顾问费用b.印刷方面的成本招股章程、申请表格、股票及其它印刷费翻译费c.市场推广支出d.股票过户登记处费用收款银行费用包销商佣金(如适用)首次上市费交易征费除首次上市费及交易征费外,上列所有其它费用均可由新申请人与有关方面商议,不过收费多少会受市场因素影响。首次上市费一般占首次上市总成本的小部份,须于递交上市申请表格的同时向联交所缴付。首次上市费不予退款,并以与上市申请有关的股本证券的预期市值计算。创业板首次上市费概列如下:首次上市费将予上市的股本证券的货币值(百万港元)首次上市费(港元)不超过100100,000不超过1,000150,000超过1,000200,000新申请人应缴付予联交所的交易征费为新申请人将予发行之证券的价值的0.011%。详情请参阅《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九。
关键词:香港创业板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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