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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价格调节基金-价格调节基金在哪里缴纳
发布时间:2022-02-25 01:17:56 【外汇基金】 0次阅读
补充内容什么是价格调节基金??什么企业要缴纳???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为了平抑市场价格,用于吞吐商品、平衡供求或者支持经营者的专项基金。1988年国务院在《关于试行主要
什么是价格调节基金??什么企业要缴纳???

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为了平抑市场价格,用于吞吐商品、平衡供求或者支持经营者的专项基金。 1988 年国务院在《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了要在全国城市中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要求,《价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 到目前为止,全国多数城市都建立了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住宿业(包括各类宾馆、旅店、招待所等)按营业收入(含会议室收入)的3%计征。 (二)餐饮业按应纳营业税额的10%计征。 (三)服务业(包括美容美发、保健服务、洗浴、照相、休闲健身、网吧、茶饮、文化娱乐业以及中介等)按应纳营业税额的5%计征。 (四)广告业按广告收入的1%计征。 (五)电力、邮政、电信、铁路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 (六)采矿业(包括煤炭、金矿石、铁矿石、铝土矿等)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企业每生产、销售1吨征收1元。 (七)烟草生产加工企业按应纳增值税额的0.35%计征,卷烟批发企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建筑、安装企业)按工程造价的0.15%计征。 (九)从事石油销售的单位或个人,按增值税入库级次划分各单位收入的5%计征。
周口是的价格调节基金是怎样征收的?征收标准是什么?由哪些单位征收?

一般是的要收取
房地产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调节基金按什么来计算?

房地产的税种是企业中比较多,投资性房地产主要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契税等。以下重点介绍房地产几个税种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征收,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它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应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额×速算扣除率。其中: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总收入-扣除项目金额。计算扣除项目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加计扣除。 四、房产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内资单位和个人按照房产税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它以房产原值(评估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评估值)×(1-30%)×1.2%。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一种税。年应纳税额=∑(各级土地面积×相应税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城市房地产税、三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城市房地产税是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港澳台胞,按照房产原值征收的一税种。城市房地产税依房产原值计税,税率为1.2%。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税率×(1-30%)。三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是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外资企业,按企业所处地理位置和偏远程度、地段的繁华程度、基础设施完善程度等,征收的一项费用。依外资企业的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以及所适用的土地使用费的单位标准确定。应纳土地使用费额=占用土地面积×适用的单位标准契税:契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征收的一种税。征收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交换。计税依据主要是成交价格、核定价格、交换价格差额和“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 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等。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青海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全文

省政府各委、办、厅、各直属机构,中直驻吉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23号、[1994]16号和吉政办发[1993]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征收和管理使用工作,经省政府批准,并征得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同意,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第一条基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国家管理的产(商)品价格及收费标准,经批准提高而增收中的一部分;(二)企事业单位(含外资企业)、个体工面业户的销售、营业及收费收入中的一部分;(三)外埠常驻机构及经商、务工等流动人员经济收入的一部分;(四)其他。第二条征收范围及标准:(一)物价部门管理的产(商)品价格和收费项目,凡经批准提高价格和收费标准的,从上调之日起,按所增加的收入总额的5-10%征收(上调前一年的收入总额与上调幅度的乘积为年增加收入总额)(二)外地进入我省的建制建筑、装潢、施工单位,按其所承揽工程总造价的2-3‰征收;(三)外地进入我省的流动人口,每人每月按5元征收;(四)宾馆、招待所、旅店住宿人员,按营业收入额的1-2%征收;(各地也可每床每日按一定金额征收)(五)(饭店酒吧、酒店、酒家、餐厅、咖啡厅、冷饮厅)等餐饮业,按其营业收入的0.5-1%征收;不易计算营业收入的,按应缴税额的一定比例征收(下同)(六)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卡拉ok、桑那、台球室、电子游艺厅、录像厅、音像出租室)等文化娱乐场所,按其营业收入额的2-3%征收;(七)出租车及个体运输户每人每月按5-10元征收(八)非城镇人口入城及调入长吉两市的(不含大中专毕业生和高中级专业职称),每人安2000-5000元征收(九)上述范围以外的单位,按职工人数每人每月1-2元征收。第三条具体征收办法:征收基金的工作原则上由负责征收的部门自行组织,特殊情况也可委托其他单位协助代征。(一)凡提高产(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由物价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负责征收;(二)建筑业、装潢、施工单位由城建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代征;(三)落户人员及流动,人口可由公安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代征;(四)个体工商业户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征收;(五)文化娱乐场所可由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或其他)负责代征;(六)其他均由五家部门负责征收或委托其他部门代征;中省直单位,其基金征收工作原则上由省级征收部门负责;或委托交纳基金单位所在地的物价部门征收。缴纳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只向一个部门缴纳,不重复征收,如出现复征时,一律不再退还,但可抵下期应缴数。基金应按月征缴,月交纳额不足100元的,可按季交纳。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情减免征收基金1、停产、半停产企业免收;2、民政部门兴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免收;3、经省税务部门批准的全额免税企业免收;4、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免收;5、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经商的及自产自销的菜农免收;6、科教文卫等系统兴办的社会公益事业减半征收;7、校办企业减半征收;8、三资企业、微利企业及经省级税务部门批准减税照顾的企业可酌情减收;9、各部门依据政策规定,符合减免条件的,可适当减免。申请减免交纳基金的单位,一律填写统一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减免审批表》,企事业单位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个体工商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所在地物价部门批准。基金减免额一次超过5万元或全年累计超过20万元的。一律报省物价部门审批,其中额度巨大的还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基金一律实行先缴后退制度,经批准减免的基金,属免收的由批准之月起执行,次月将已上缴基金退回,属减收的由批准之月起执行,已上缴部分可以抵顶待缴部分。第五条 基金管理(一)基金的管理工作由各级政府物价、财政部门负责人使用时须向物价部门申报,由物价、蔡增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财政专户拨款。基金的日常征收、稽查及组织协调工作由各级政府物价部门负责;物价、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的物价、财政部门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物价,财政部门报告基金的征收、使用及管理工作。(二)凡需交纳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应于次月十日至十五日将基金存入征收部门在银行的专户。各征收部门征收基金款达1000元时即存入财政专户。(三)各单位交纳的基金,企业可列入管理费用,直接向住宿客人收取的基金科不及营业收入.缴纳基金单位帐务处理:1.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 借:管理费用--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贷:其它应交款 2.代收代缴单位的账务处理接吉财综〔〕994〕111号执行; (三)征收部门。 收到时,借:银行存款 贷:其它应付款 上缴财政专户时,借:其它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四)基金可由各庄(代)收部门直接收缴,也可委托银行实行托收承付。银行部门应做好基金结转和划拨工作。(五)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按征(代)收部门、单位征收基金额5%核拨征收手续费,用以解决征收工作中必要的办公经费(六)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随意挪用、坐支、截留基金。年终结余基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各级政府通过征收取得的基金收入经批准免交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七)各征(代)收单位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检印的专用票据,否则,被收单位、个人有权拒付;(八)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故意设置障碍,刁难征(代)收人员收缴基金工作。征(代)收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尽职尽责,不得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第六条基金的使用基金的主要用途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用于影响人民生活的重要副食品临时性、突发性价格波动的调控,防止暴涨暴落;(二)用于国家调整价格引起连锁反映,但又不能相应调价的个别重要副食品政策性补贴;(三)发展副食品基地和投资建设"菜篮子"工程;(四)重大节假日期间对主要副食品价格的补贴;基金的使用应当制定年度计划,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原则上不能使用基金。基金的年度计划由物价、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基金的使用本着有偿与无偿相结合,以有偿(低息)为主的原则。使用基金的部门、单位,应提出详细的书面申请,填写《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审批表》,按基金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报批。第七条 监督检查及处罚(一)对不能足额交纳基金的,征(代)收部门应责令限期补交。对多次故意不能足额交纳的,对当事人和负责人处以罚款;(二)对逾期不交的,逾期30天之内的,每天可处以应交基金额1%的滞纳金,超过一个月的,企事业单位,由物价部门按违反价格规定进行处罚,个体工商户由工商部门催缴,对无故拒缴的,要进行适当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三)对故意设置障碍、刁难征(代)收人员工作的,由征收部门会同公安、工商部门联合处理,对干扰公务、打骂征收人员的,由公安部门按治安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四)对有意阻挡、包庇或拒绝缴纳基金的单位,由监察部门追究领导者责任,给予通报批评及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五)征(代)收、管理、监督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基金缴纳表》、《基金使用审批表》、《基金减免审批表》均由省物价部门统一样式、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各市(州)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备案。本办法从十月一日起执行。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由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负责解释。附: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副食品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的决定(1997年12月15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对不能足额交纳基金的,征(代)收部门应责令限期补交。" 二、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对拒不交纳的,由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地税的价格调节基金如何计算,计税基础是什么?

以实际缴纳的流转税额为计税基础,即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一般税率为0.1%,具体看各地税务局规定
价格调节基金在哪里缴纳

价格调节基金,是中国政府为了平抑市场物价,用于吞吐商品、平衡供求或补贴生产经营者的专项资金。价格调节基金对增强政府调控市场物价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是用经济手段管理价格的有效措施。 价格调节基金申报缴纳地点和期限: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向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可自由选择申报方式,如:上门申报、网上申报、邮寄申报等,如果选择网上申报方式进行缴纳申报,也可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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