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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如何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发布时间:2022-03-12 13:07:50 【外汇基金】 0次阅读

补充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的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的细则全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的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第三条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第二章业务流程第四条本所对融资融券交易实行交易权限管理。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需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以下材料:(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批准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二)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五条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应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并在开户后3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第六条会员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第七条投资者通过会员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定一家会员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根据会员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会员为客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时,应当申报拟指定交易的交易单元号。信用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申请由本所委托的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第八条会员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应当根据约定与其客户了结有关融资融券合约,并不得发生新的融资融券交易。第九条会员接受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标识等内容。第十条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第十一条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融券期间,投资者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遵守前款规定,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第十二条本所不接受融券卖出的市价申报。第十三条客户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资金。卖券还款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券,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会员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具体操作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约定办理。第十四条客户融券卖出后,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买券还券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约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该投资者的融资欠款。第十六条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第十七条会员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自客户实际使用资金或使用证券之日起计算,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十八条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第十九条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也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证券投资基金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交易等。第二十条融资融券暂不采用大宗交易方式。第二十一条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会员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第二十二条会员根据与客户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的,应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强制平仓指令,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平仓标识等内容。第三章标的证券第二十三条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证券,经本所认可,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证券”):(一)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股票;(二)证券投资基金;(三)债券;(四)其他证券。第二十四条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本所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二)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三)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四)在过去3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额小于5000万元;2、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3、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五)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六)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实行特别处理;(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五条标的证券为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上市交易超过三个月;(二)近三个月内的日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20亿元;(三)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4000户。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六条本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从满足本细则规定的证券范围内选取和确定标的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和名单。第二十七条会员向其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第二十八条标的证券暂停交易,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标的证券暂停交易,且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可以顺延,顺延的具体期限由会员与其客户自行约定。第二十九条标的股票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的,本所自该股票被实施特别处理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第三十条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第三十一条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同仍然有效。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第四章保证金和担保物第三十二条会员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标的证券以及本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第三十三条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或净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一)上证180指数成份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其他A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被实行特别处理和被暂停上市的A股股票的折算率为0%;(二)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三)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四)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五)权证折算率为0%。第三十四条本所遵循审慎原则,审核、选取并确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第三十五条会员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会员可以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对可充抵保证金的各类证券确定不同的折算率。会员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不得高于本所规定的标准。第三十六条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第三十七条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第三十八条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第三十九条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整体作为客户对会员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第四十条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计算公式为: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暂停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等特殊情形或者因权益处理等产生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会员在计算客户维持担保比例时,可以根据与客户的约定按照公允价格或其他定价方式计算其市值。第四十一条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前述期限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第四十二条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的标准,并向市场公布。第四十四条会员公布的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本所规定的标准。第四十五条投资者不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证券提交为担保物,会员不得向客户借出此类证券。第五章信息披露和报告第四十六条会员应当于每个交易日22:00前向本所报送当日各标的证券融资买入额、融资还款额、融资余额以及融券卖出量、融券偿还量和融券余量等数据。会员应当保证所报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七条本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根据会员报送数据,向市场公布以下信息:(一)前一交易日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余量等信息;(二)前一交易日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总量信息。第四十八条会员应当在每一月份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当月融资融券业务开展情况。第六章风险控制第四十九条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第五十条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该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第五十一条本所对市场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本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一)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二)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三)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四)调整维持担保比例;(五)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六)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七)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第五十二条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第五十三条会员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对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并主动、及时地向本所报告其客户的异常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第五十四条本所可根据需要,对会员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风险管理措施、交易技术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及对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第五十五条会员违反本细则的,本所可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及给予处分,并可视情况暂停或取消其在本所进行融资或融券交易的权限。第七章其他事项第五十六条会员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会员无须因该账户内股票数量的变动而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权益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第五十七条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会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会员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客户未表示意见的,会员不得主动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前款所称对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第五十八条会员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证券的分红、派息、配股等权益处理,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有关规定办理。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九条本细则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一)日均换手率,指过去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换手率的平均值;(二)日均涨跌幅,指过去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涨跌幅绝对值的平均值;(三)波动幅度,指过去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最高价与最低价之差对最高价和最低价的平均值之比;(四)基准指数,指上证综合指数;(五)异常交易行为,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六)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上市可流通市值,是指其当日收盘价与当日清算后的份额的乘积。第六十条投资者通过上海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深圳市场发行上海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深圳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提交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投资者通过深圳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上海市场发行深圳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上海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提交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第六十一条依照本细则达成的融资融券交易,其清算交收的具体规则,依照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执行。第六十二条本细则所称“超过”、“低于”、“少于”不含本数,“以上”、“以下”、“达到”含本数。第六十三条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第六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融资融券业务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多少?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融资融券业务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多少?

你好,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调整的意思就是改变原先规定的融资融券保证金不低于50%的比例。现在融资融券保证金下调到30%,降低了融资融券的门槛。

沪深两市修改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什么意思


沪深两市修改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什么意思

为进一步加强对两融业务的风险管理,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经证监会批准,对融资融券细则进行了修订,明确规定投资者在融券卖出后,需从次一交易日起方可偿还相关融券负债。市场人士表示,这意味着“融券卖出+还券”的交易闭环从此前的T+0变为T+1交易。上交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十五条进行修订,明确规定投资者在融券卖出后,需从次一交易日起方可偿还相关融券负债。与此同时,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发布通知,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2.13条进行修订。扩展资料安信证券介绍,投资者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不高于180%(含180%)时,买入或融资买入委托成交后,单一证券的持仓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60%。投资者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高于180%但不高于240%(含240%)时,买入或融资买入委托成交后,单一证券的持仓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80%。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高于240%时,买入或融资买入委托成交后,单一证券的持仓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可以达到100%。安信证券表示,将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客户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动态调整业务集中度控制相关指标以及不受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控制的证券名单。参考资料来源:中新网-沪深交易所修改融券规则专家称与目前现货交易市场更匹配参考资料来源:中新网-融券T+1新规祭出中信等五大券商暂停融券交易参考资料来源:中新网-券商两融逆周期调节机制渐成熟

沪深交易所修改两融细则 融券规则由t+0改为t+1什么意思


沪深交易所修改两融细则 融券规则由t+0改为t+1什么意思

沪深交易所修订了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投资者在融券卖出后,需从次一个交易日起方可偿还相关融券负债,这意味着融券“卖出+还券”的交易闭环从此前的“T+0”变为“T+1”。上交所负责人表示,在不影响融资融券正常业务需求的前提下,这项规定对于目前利用融券业务变相实现日内多次回转交易的投资者进行了一定限制,规范了融券交易秩序。而在业界看来,融券从“T+0”回归“T+1”,其实是监管层堵住变相“股票T+0”的通道,抑制短线高频交易,从而起到降低波动性、稳定市场的目的

融资融券交易需要知道哪些内容


融资融券交易需要知道哪些内容

融资融券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上市证券或借入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融资交易是指投资者以其信用账户中的资金和证券为担保,向证券公司申请融入资金并买入标的证券,证券公司在办理投资者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结算时,为投资者垫付资金,完成证券交易的交易行为。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以其信用账户中的资金和证券为担保,向证券公司申请融入标的证券并卖出,证券公司在办理投资者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交收时,为投资者垫付证券,完成证券交易的交易行为。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应当向证券公司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投资者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投资者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前,应当已经持有普通证券账户,且已经在该证券公司开户满6个月。投资者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时提供的姓名或名称以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应当与其普通证券账户一致。融资融券门槛融资融券已经降低门槛,只需股票开户满六个月,资金量达到10万,便可办理融资融券业务。融资融券交易期限要求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标的证券暂停交易,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仍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证券公司与其客户也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特殊情况下融资融券交易期限的处理由证券公司与客户在合同中约定。融资融券交易申报内容融资融券交易申报分为融资买入申报和融券卖出申报两种。融资买入申报内容应当包括①投资者信用证券账号、②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代码、③标的证券代码、④买入数量、⑤买入价格(市价申报除外)、⑥“融资”标识、⑦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融券卖出申报内容应当包括①投资者信用证券账号、②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代码、③标的证券代码、④卖出数量、⑤卖出价格(市价申报除外)、⑥“融券”标识、⑦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其中,上述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融券卖出申报价格的限制投资者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如该证券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低于上述价格的,交易主机视其为无效申报,自动撤销。投资者在融券期间卖出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所持有与其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其卖出该证券的价格也应当满足不低于最近成交价的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投资者融资买入时,融资保证金比例的具体规定根据《融资融券试点交易实施细则》,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证券公司在不超过上述交易所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融资买入标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所适用的折算率标准,自行确定相关融资保证金比例。例如,假设某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有100元保证金可用余额,拟融资买入融资保证金比例为50%的证券A,则该投资者理论上可融资买入200元市值(100元保证金÷50%)的证券A。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的具体规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证券公司在不超过上述交易所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融券卖出标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所适用的折算率标准,自行确定相关融券保证金比例。例如,某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有100元保证金可用余额,拟融券卖出融券保证金比例为50%的证券B,则该投资者理论上可融券卖出200元市值(100元保证金÷50%)的证券B。以下是融资融券交易流程融资融券的账户1、融资专用资金账户:指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2、融券专用证券账户:指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该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3、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指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4、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指证券公司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通知商业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客户开立的实名信用资金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客户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5、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指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

如何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如何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需要开设信用账户

    融资融券交易,又称信用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通俗地说,融资交易就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券商借入资金用于证券买卖,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融券交易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券商借入证券卖出,在约定的期限内,买入相同数量和品种的证券归还券商并支付相应的融券费用。

    要融资融券首先要开设一个信用账户,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其中一个基本条件是资金证券超过50万元),要在原来股票账户下设一个信用账户,这个账户专门用于融资融券业务,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借来的股票均登记在这个账户里。这个账户虽然可以买卖,但是,由于钱是借来的,信用账户内融资买入的证券及其他资金证券,整体作为其对证券公司所负债务的担保物,债务没有结清之前不能随意转出资金,而且,证券公司以及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对这个账户进行监控。

    融资只能买90只股票

    融资融券交易不同于普通证券交易,其中之一就是保证金要求不同。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须提交100%的保证金,即买入证券须事先存入足额的资金,卖出证券须事先持有足额的证券。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则不同,投资者只需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即可进行保证金一定倍数的买卖(买空卖空)。

    那么,融资融券有个杠杆放大效应,目前沪深交易所规定,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就是说,如果投资者有100万元作为保证金,向证券公司可融资的最大金额为200万元(100万元÷50%=200万元)。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证券,包括股票、基金、债券。如果是证券,各品种有不同的折算率,按交易所的规定,国债折算率最高,为95%;其次是基金,如ETF基金折算率为不超过90%;股票折算率最低,上证180指数成份股和深证100指数成份股的折算率不超过70%,其他股票折算率不超过65%;而ST股票、暂停上市股票和权证等高风险品种不宜作为担保品使用,因此在折算率上规定为零。假如某投资者有某个180指数的成份股,按股票价格计算的总市值为100万元,那么,将这个股票作为保证金进行质押向券商借钱的时候,最多只能作为70万元,按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的规定,最多可以向券商借140万元。

    向证券公司借了钱之后,这个钱只能用于买股票,而且,按沪深交易所的规定,在试点期间,融资的钱只能在深证成指和上证50指数成份股中选择,就是说,只能在90只股票范围内进行买卖。

    期限及平仓的风险

    由于融资融券具有杠杆效应,因此,风险和收益同步放大。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需要注意几个风险:

    首先,融资融券有个时间期限,并不能买入后持有不动,进行长期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投资者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就是说,向证券公司借钱买股票最多只能半年,半年后就必须将所借的本金以及约定的利息付给证券公司,投资者可通过直接还款、卖券还款两种方式偿还融资负债,要么用钱直接还给证券公司,要么将股票卖出所得资金还给证券公司。如果到期时股票是下跌的,投资者也只能认输将股票卖出归还证券公司的债务。

    其次,要注意被强制平仓的风险。融资融券采取逐日盯市制度,有一个最低维持担保比率规定,如果某一天投资者担保物价值低于合同约定的最低维持担保比率时,就会被证券公司催缴补足保证金,甚至被强制平仓。交易所的规定是:“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前述期限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举个例子,投资者小张信用账户中有现金100万元作为保证金,按融资保证金比例50%向证券公司借200万元,买入A股票40万股(成交价为5元/股),此时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为 150%(资产300万元÷负债200万元=150%)。

    之后买入的A股票价格连续下跌,第四天收盘价到3.8元/股,资产为252万元(40万股 ×3.8元/股+100=252万元),融资负债仍为200万元,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为126%,低于130%,证券公司立刻发出补仓通知,如果小张没有卖券还款也没有增加担保物,2个交易日后,证券公司根据合同将小张信用账户中的证券A全部或部分卖出平仓。

    这些风险特征与普通股票交易是完全不同的,投资者要有充分认识。

——恩美路演

融资买入股票后,怎么样卖出去啊,是直接卖出,还是卖券还款,融资融券的交易细则是怎么样?

融资买入股票后,怎么样卖出去啊,是直接卖出,还是卖券还款,融资融券的交易细则是怎么样?

融资融券交易细则内容太多,可以自行查看开户时券商给的融资融券手册。 融资买入股票后,卖出时可以选择担保物卖出,这时卖出所得资金优先偿还该股票的融资负债,偿还负债后的剩余资金,可以自行安排用途 也可以选择色卖券还款,这时卖出所得资金优先偿还该股票的融资负债,偿还负债后的剩余资金,再由系统自己安排偿还其他股票的融资负债,偿还整个账户全部负债后的剩余,可以自行安排用途。 如果没什么特别要求,个人选择卖出股票时,一般都会选择“担保物卖出”,卖出后再详细计划资金使用。资金可以选择手动偿还其他负债,也可以暂时不用闲置,也可以把资金转出信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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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新增加的77只标的股都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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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交易规则中最重要的有哪几点?

融资融券交易规则中最重要的有哪几点?

一,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仍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证券公司与其客户也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特殊情况下融资融券交易期限的处理由证券公司与客户在合同中约定。

二,融资保证金比例

根据《融资融券试点交易实施细则》,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证券公司在不超过上述交易所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融资买入标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所适用的折算率标准,自行确定相关融资保证金比例。例如,假设某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有100元保证金可用余额,拟融资买入融资保证金比例为50%的证券A,则该投资者理论上可融资买入200元市值(100元保证金÷50%)的证券A。

三,融券保证金比例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证券公司在不超过上述交易所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融券卖出标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所适用的折算率标准,自行确定相关融券保证金比例。例如,某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有100元保证金可用余额,拟融券卖出融券保证金比例为50%的证券B,则该投资者理论上可融券卖出200元市值(100元保证金÷50%)的证券B。

四,证券充抵保证金计算

投资者以现金作为保证金时,可以全额计入保证金金额;以证券充抵保证金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或净值按交易所规定的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

(1)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

(2)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

(3)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

(4)深证100指数成份股、上证180指数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其他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

需要指出的是,证券公司可以在不高于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证券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自行确定各类充抵保证金证券不同的折算率。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某投资者信用账户内有100元现金和100元市值的证券A,假设证券A的折算率为70%。那么,该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保证金可用金额为170元(100元现金×100%+100元市值×70%)。

五,融资偿还规定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资金。

卖券还款是指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券,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资专用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申报时需增加相应“卖券还款”标识。

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具体操作按照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约定办理。 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六,融券偿还规定

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的证券。

买券还券是指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申报时需增加相应“买券还券”标识。

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约定以及交易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

证券公司应当与客户约定无法偿还特定标的证券的特殊情况下,现金及其他偿还方式及其处理流程。

七,强制平仓约定

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

平仓所得资金优先用于清偿客户所欠债务,剩余资金计入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平仓包括平仓买入和平仓卖出。

本文标签: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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