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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三股势力-什么是新疆的三股势力
发布时间:2022-04-21 05:58:29 【外汇基金】 0次阅读
补充内容新疆“7·5”事件中的三股势力是说的哪三股势力勾结制造的事件?所谓“三股势力”,准确一点说,就是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和国际暴力恐怖势力。“三股势力”各自的
新疆“7·5”事件中的三股势力是说的哪三股势力勾结制造的事件?

所谓“三股势力”,准确一点说,就是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和国际暴力恐怖势力。“三股势力”各自的表现形式虽有所不同,但本质并无根本不同。因此,他们从一开始就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沆瀣一气,同流合污。他们以宗教极端面目出现,以“民族独立”为目的,一方面制造舆论,蛊惑人心,一方面大搞暴力恐怖活动,破坏社会安定。他们的根本目的就是独立,在乱中推翻中亚各国的世俗政权,按照他们的“纯粹民族教义”建立“纯粹伊斯兰政权”。
三股势力(国际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极端宗教主义)近年来渗透在我国新疆地区,日益活跃,在我国境内

C
试题分析:题中材料“三股势力(国际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极端宗教主义)近年来在我国境内制造了多起恐怖袭击,造成了人民生命财产损失”,表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必须坚持专政职能,打击极少数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破坏活动;也说明了我国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管理的必要性。由此可见,①③④三项符合题意,可以入选;经济建设依然是我国当前的中心工作,故②项表述错误,不能入选。因此,答案是C项。
什么是新疆“三股势力”,请简要论述其根本目标及为达到其目标采取的行动。

什么是新疆“三股势力”?
所谓“三股势力”,准确一点说,就是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和国际恐怖势力。
请简要论述其根本目标及为达到其目标采取的行动。
新疆的民族分裂活动由来已久。新疆解放以来,分裂与反分裂斗争时起时伏,虽然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都是与相应历史时期的国际大背景有着深刻的联系,具有特殊的复杂性。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国际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随着东欧剧变和苏联解体,西方敌对势力把“和平演变”的矛头重点指向我国,加紧对我推行“西化”、“分化”和遏制战略,企图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寻找和打开突破口,把新疆作为主攻目标,采取各种手段支持和操纵境内外“三股势力”从事针对新疆的分裂破坏活动。冷战结束后,国际泛伊斯兰主义、泛突厥主义活动猖獗,特别是中亚地区的宗教极端势力和国际恐怖主义十分活跃,他们四处建立训练基地,网罗、培训暴力恐怖分子,进行各种颠覆活动,甚至谋求建立跨国武装割据地区,在我周边地区形成一条动荡地带。在这种背景下,新疆的民族分裂活动不断加剧,呈现出逐步升级态势。境内外“三股势力”加紧勾结,不断变换策略和手段,采取隐蔽和公开的形式,进行反动宣传,培植反动骨干,极力挑起事端,有组织的暴力恐怖活动接连发生,带有政治色彩的骚乱、爆炸、暗杀等暴力恐怖案件急剧增多,暴力倾向和武装对抗趋势明显,新疆的反分裂斗争进入了一个尖锐、激烈和复杂的时期。
中央政府在维护新疆稳定方面采取哪些政策举措?
中央对新疆的稳定工作十分重视,从确保全国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把握国际国内形势,审时度势,总揽全局,把新疆的稳定置于全国稳定的大局中进行研究,相继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这些年来,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不动摇,认真贯彻中央关于维护新疆稳定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坚定不移地做好维护新疆稳定的各项工作。始终保持对“三股势力”的严打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民族分裂主义的骨干分子、宗教极端势力的为首分子和暴力恐怖犯罪分子,取得了反分裂斗争的一系列重大胜利。按照中央的部署,坚持不懈地开展集中整顿社会治安、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的专项斗争,切实扭转了局部地区社会治安不正常的状况。认真贯彻党的宗教工作方针和政策,紧密结合新疆实际,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宗教事务管理的新途径、新办法。大力推进“西新工程”、“村村通工程”,不断扩大广播电视覆盖面,初步建立起反“空中渗透”的立体屏障。意识形态领域的反分裂斗争再教育不断深化,各族干部群众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大团结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不断增强,确保了全区社会政治大局稳定,各族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安定的局面不断巩固和发展,为全国的大局作出了贡献。
一极端民族主义;排斥其它民族为主要特征;
二 极端恐怖主义;杀人、制造社会恐怖动乱为主要特征;
三 极端分裂主义;以把新疆分裂出中国为根本目标;
以上三股势力往往交织在一起,同时具有三种极端倾向。这些人心中仇恨的烈火炽燃。是制造群体事件和社会痛苦的邪恶势力。
新疆“三股势力”指的是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
以把新疆分裂出中国为根本目标;
切实做好维护稳定工作的关键,是坚定不移地开展反分裂斗争。当前,我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形势很好,祖国的向心力、民族的凝聚力得到极大增强。我们与达赖集团的斗争是长期的、尖锐的、复杂的。在当前反分裂斗争的新形势下,我们必须居安思危,始终坚持“旗帜鲜明、针锋相对、主动治理、强基固本”的方针,牢牢把握反分裂斗争的主动权。
切实做好维护稳定工作,要坚持不懈地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马克思主义“四观”教育和“三个离不开”教育,不断加强民族团结。要深入揭批达赖政治上的反动性和宗教上的虚伪性,进一步削弱直至铲除其赖以存在的思想基础和社会基础;加强对各族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马克思主义“四观”教育和“三个离不开”教育,加强党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
切实做好维护稳定工作,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妥善解决各类群体性事件。当前,全区干部群众思想统一、精神振奋,正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完成“一加强、两促进”历史任务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热潮中。同时我们也要看到,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一些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呈现在人们面前,如果解决不当,容易诱发成为不稳定因素。因此,我们要充分考虑西藏的特殊情况,对改革中反映强烈的一些问题,有关部门一定要抓紧研究,完善方案,防止矛盾激化,确保广大群众的思想稳定和对改革的支持和理解,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同时,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要注意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安危冷暖挂在心上,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新疆“三股势力”指什么?

是指在中亚地区泛滥的伊斯兰暴力恐怖势力(恐怖主义)、伊斯兰民族分裂势力(分裂主义)、伊斯兰宗教极端势力(极端主义)。2001年6月15日,上合组织签署《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首次对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作了明确定义。
新疆的三股势力是哪三股

2001年6月15日,上合组织签署《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首次对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作了明确定义。所谓三股势力是指暴力恐怖势力(如拉登就是恐怖主义组织头目)、民族分裂势力(如俄罗斯车臣非法武装组织)、宗教极端势力(如乌兹别克斯坦的伊斯兰运动组织)。
新疆”三股势力”的由来和危害性反动本质

什么是新疆的三股势力

新疆三股势力:宗教极端、民族分裂、暴力恐怖。
1、暴力恐怖势力是指通过使用暴力或其他毁灭性手段,制造恐怖,以达到某种政治目的的团体或组织。
2、民族分裂势力是指从事对主权国家构成的世界政治框架的一种分裂或分离活动的团体或组织。民族分裂势力是反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的政治力量。
3、宗教极端势力是一股在宗教名义掩盖下,传播极端主义思想主张、从事恐怖活动或分裂活动的社会政治势力。
所谓“三股势力”三位一体,打着民族、宗教的幌子,煽动民族仇视,制造宗教狂热,鼓吹对“异教徒”进行“圣战”,大搞暴力恐怖活动,残杀无辜,挑起暴乱骚乱。他们的目标就是把新疆从中国版图中分裂出来,建立所谓的“东突厥斯坦伊斯兰国”。
扩展资料:
恐怖活动
1、爆炸
1992年2月5日,恐怖分子在乌鲁木齐市部分公共汽车、录像厅、家属楼制造一系列爆炸案,造成3人死亡、20多人受伤;1998年2月22日到3月30日,恐怖分子在叶城县连续制造6起爆炸案,致3人受伤,天然气输气管道被炸坏。
2、暗杀
1996年3月22日,恐怖分子将新和县爱国宗教人士阿克木司地克阿吉杀死;1996年5月12日,对艾提尕尔清真寺大毛拉、自治区政协副主席阿荣汗阿吉实施暗杀;同年4月29日,杀死库车县 阿拉哈格乡库纳斯村原乡党委副书记卡吾力托卡一家5口人。
3、纵火
恐怖分子在短时间内制作了40多枚化学自燃纵火装置,于1998年5月23日在乌鲁木齐市15个繁华商贸场所统一投放,幸被及时发现扑灭。
4、投毒
1998年1且30日到2月18日,恐怖分子在喀什市制造了23起投毒案,致使4人中毒,1人死亡,多头牲畜被毒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三股势力
一极端民族主义;排斥其它民族为特征;
二 极端恐怖主义;杀人、制造社会恐怖动乱为主要特征;
三 极端分裂主义;以把新疆分裂出中国为根本目标;
以上三股势力往往交织在一起,同时具有三种极端倾向。这些人心中仇恨的烈火炽燃。是制造群体事件和社会痛苦的邪恶势力。
1、联系新疆分裂与反分裂斗争实际,淡为什么在新疆,依法 打击“三股势力”,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前提

打击散股势力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前提和重要内容
依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赋予全体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新疆,依法打击“三股势力”的分裂破坏活动是尊重和保障各族人民人权的重要内容。没有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人权的实现就没有基本的社会条件。境内外“三股势力”所策划、制造的一系列打、砸、抢、烧暴力恐怖事件,是对人的最基本权利生命权的严重侵害。打击极少数民族分裂分子,正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和保障绝大多数人的人权,更好地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各级政法机关要认真履行依法严厉打击“三股势力”分裂破坏活动的政治责任,用实际行动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实现各族人民享有充分人权的目标。
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就要切实尊重和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必须切实树立维护社会秩序与保护人权、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观念,既要认识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是保护多数人权利的需要,又要在实施执法和管理过程中注意保护相对人的权利;既要认识到依法及时打击犯罪是对大多数人权利的保护,也要在刑事诉讼活动的各个环节严格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既要严格履行惩罚和改造罪犯的职责,又要有效保障罪犯的人权。广大政法干警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在执法活动中切实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
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就要防止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的行为。政法机关落实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就是要树立“有限权力”意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正确处理好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公权力,不得滥用公权力,更不得以履行职责为名侵犯公民的私权利。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是对法定职责的背弃,它比一般的侵犯人权的行为影响更恶劣、危害更严重。当前,政法机关中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的主要有三类案件:一是渎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二是非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三是非法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案件等。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就要结合实际工作,增强政法队伍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既要在执行实体法上下功夫,也要在落实程序法上用气力,真正从源头上遏制侵犯人权现象的发生。
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基本的人权,人权首先是生存权和发展权。“三股势力”企图分裂国家分裂新疆是对新疆各族人民基本人权的严重践踏。西方敌对势力以“人权”为幌子,支持“三股势力”的分裂破坏活动,严重侵害了新疆各族人民的基本人权。依法严厉打击“三股势力”,是尊重和保障新疆各族人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重要内容。全疆各族人民必须团结一致,提高认识,坚定信心,依法打击“三股势力”的分裂活动。遵守宪法法律,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确保新疆人权事业稳步发展。
“反暴力、讲法治、讲秩序”是当前我区各项工作中极端重要的一个方面。
维护新疆的社会稳定工作中如何落实好“一反两讲”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统一思想,深化认识。
进一步深化对当前自治区推进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认识,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民管组织自我管理工作的艰巨性和重要性的认识。
二是发挥职能工作,积极配合党和政府开展工作。
各级民族宗教部门和基层组织要全面贯彻落实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抵御境外宗教渗透。
三是依法办事,依法开展宗教活动。
要按照这次培训提出的要求,结合本寺坊的实际,采取组织集中学习、讨论等形式,让每位民管组织成员都能够学习、了解和掌握涉及宗教活动场所的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依法规范民管组织的内部制度建设、组织建设和自我管理建设,落实好责任。
四是加强服务意识,规范和完善服务。
要提供热情周到的宗教服务,规范寺产、财务和日常事务管理,维护好寺内宗教活动的正常秩序,为寺坊群众提供良好的宗教活动环境。
联系新疆分裂与发分裂斗争实际,谈为什么在新疆,依法打击“三股势力”,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前提和重要内容?联系工作实际,谈“一反两讲”的极端重要性以及在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工作中如何落实好这一要求。
答: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就要依法严厉打击“三股势力”的各种分裂破坏活动。在新疆,依法打击“三股势力”的分裂破坏活动是尊重和保障各族人民人权的重要内容。没有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人权的实现就没有基本的社会条件。境内外“三股势力”所策划、制造的一系列打、砸、抢、烧暴力恐怖事件,是对人的最基本权利生命权的严重侵害。打击极少数民族分裂分子,正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和保障绝大多数人的人权,更好地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各级政法机关要认真履行依法严厉打击“三股势力”分裂破坏活动的政治责任,用实际行动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实现各族人民享有充分人权的目标。 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就要切实尊重和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必须切实树立维护社会秩序与保护人权、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观念,既要认识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是保护多数人权利的需要,又要在实施执法和管理过程中注意保护相对人的权利;既要认识到依法及时打击犯罪是对大多数人权利的保护,也要在刑事诉讼活动的各个环节严格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既要严格履行惩罚和改造罪犯的职责,又要有效保障罪犯的人权。
广大政法干警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在执法活动中切实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 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就要防止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的行为。政法机关落实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就是要树立“有限权力”意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正确处理好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公权力,不得滥用公权力,更不得以履行职责为名侵犯公民的私权利。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是对法定职责的背弃,它比一般的侵犯人权的行为影响更恶劣、危害更严重。
当前,政法机关中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的主要有三类案件:
一是渎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
二是非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
三是非法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案件等。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就要结合实际工作,增强政法队伍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既要在执行实体法上下功夫,也要在落实程序法上用气力,真正从源头上遏制侵犯人权现象的发生。 牢固树立并努力实践依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观念,是政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新时期的新要求。各级政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把学习宪法、增强宪法观念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更加牢固地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切实承担起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社会责任,使“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依法办事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为维护新疆的社会政治稳定、推进自治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进程作出新的贡献!
反暴力 讲法治讲秩序。
一是反暴力。暴力犯罪是反人类、反社会的严重犯罪,是损害各族人民共同利益的严重犯罪。纵观世界任何国家,暴力犯罪活动都会受到严惩。“8•19”严重暴力犯罪活动不是民族问题,也不是宗教问题,它伤害的是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案件的发生再次表明,我们同境内外“三股势力”的斗争是长期的、复杂的、尖锐的,有时甚至是十分激烈的,是不以我们的意志为转移的。这是捍卫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各族人民根本利益、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严肃政治斗争,事关国家核心利益,事关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我们要坚决同暴力犯罪活动作斗争,坚定不移地维护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维护各族人民根本利益。
二是讲法治。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论什么人、什么民族、出于什么动机,都必须遵纪守法,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行事。对于一切暴力犯罪,将依法打击、坚决惩处、决不手软,哪里有犯罪分子就打击到哪里,谁是犯罪分子就打击谁。要最大限度地孤立和打击敌人,最大限度地团结和依靠各族人民,切实维护法律尊严,确保新疆社会政治大局稳定。
三是讲秩序。没有秩序就没有祥和,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是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基础,是新疆各族人民生活、工作之必需。当前自治区稳定形势总体可控、向好,经济社会正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各族人民谋发展、思稳定、盼和谐,对未来充满信心。各地要高度重视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是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力争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法治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珍惜当前来之不易的大好局面和重大历史机遇,引导各族群众讲政治、讲大局,以合理合法方式表达诉求,形成人人遵纪守法、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人人有责的局面。
首先要破除官僚主义,特权思想,树立敬民、畏民、为民的意识。今年是民生年,保障人权与民生之间有何关联?保障人权就是保障人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保障民生就是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权,因此解决民生问题就是最大的最有效的保障人权。 一、 生存权和发展权——国家引导经济发展为主与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相结合 生存和发展是人的基本权利,在我国被视为首要人权,第一人权。生存权和人身权是有区别的。人身权是指人的身体(生命)不受非法限制,不受非法侵犯;生存权是指人有免于因基本生活资料的缺乏而丧失生命的权利。我国把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人权集合体中的首要权利给以尊重和保障,客观原因是我国的特殊国情。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改革开放之前,从整体上说整个国家都没有摆脱饥饿问题,即生存问题。只是在近二十几年中,邓小平同志提出改革开放路线以后,我国才从整体上实现了温饱,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阶段。就是到现在,以人平生活费650元的低标准计算,农村尚有近3000万人处于温饱线以下,在城市也存在3000多万的失业人群和低收入人群,这一国情决定了我国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和今后一定时期内,国家必须要把人民的生存和发展作为最基本的、最首要的人权予以尊重和保障。道理很简单,其它的大多数人权的实现,要以人的存在为前提,失去了这个前提,权利主体就消失了。主观原因是执政党和国家的性质。党和国家代表人民利益,当然包括协调各阶层人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利益冲突,但并不是没有倾斜,在各种利益矛盾、利益冲突中,党和国家首先要代表、要维护人民的生存和基本发展的利益和权利。如果没有这一点,党和国家代表人民利益就会沦为一句空话。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应该采取何种基本方式呢?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主要是通过征收高额税收,由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这一权利的实现问题。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通过发展经济实现人民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是唯一可行的途径。在邓小平同志主导下,党确定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这条路线本身就体现了对人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尊重。这二十余年来,由于党和国家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坚持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社会财富快速增长,人民的生活水平极大改善,生存权和发展权对于绝大多数中国人来说从一种应然权利变为实际享受的权利。即便在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阶段以后,解决贫困地区和贫困人群的生存和基本发展问题,还必须主要采取国家扶持、引导这些地区和这部份人民发展经济的方式。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应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把它作为保障人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一个不可或缺并且地位越来越重要的基本方式。 二、 公民民主权利和政治权利——国家主导推进权利的发展 公民的民主权利和政治权利,是人权的基本内容之一。公民民主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实现途径,综观世界各国民主历程,有两种基本方式,一是通过社会对抗的方式,一是国家主导的方式。我国发展公民的民主权利和政治权利应该采用国家主导推进的基本方式,有两个主要原因:第一个原因是执政党和国家的性质。我国是工人阶级通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党,没有任何党派私利可言,人民利益就是党的最高利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发展我国公民的政治民主权利,是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也是党的执政理念和执政目标。人民的要求和执政党的主张是高度一致的。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的发 展目标之一是推动政治文明的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党的十六大报告也提出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事实充分证明,执政党和国家是实心实意推动公民的民主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发展和全面实现的。第二个原因是社会稳定的需要。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发展是第一要务,发展又必须以社会稳定为前提。邓小平同志深刻总结中国近代以来的历史经验教训,指出稳定是中国压倒一切的大事,没有社会稳定,改革、发展等什么也谈不上,发展公民的民主权利、政治权利当然也谈不上。由于历史的种种原因,我国社会还潜伏着各种深层次矛盾,不稳定的因素尚未根本消除。因此,我国必须在稳定的社会环境下发展公民的民主权利和政治权利,稳定的关键就是必须在执政党和国家的主导下推进公民的民主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发展。 三、 个人自由——国家尊重个人自由与集体利益优先相协调 个人自由,就是人作为个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边界之内自由支配自己行为的权利。与西方文化传统相比,中国文化传统缺乏对个人自由的尊重。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和从事建设的初期阶段,受历史条件的决定,强调个人对组织、对国家的高度服从。在国家转为市场经济体制后,经济社会生活日益多元化,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人的自主性、独立性、选择性、差异性也在增大,国家对个人自由也越来越尊重,个人自由的空间越来越广阔。个人爱好、个人兴趣,只要不影响社会的整体利益,国家和社会就给予充分的包容。以文艺为例,人们在文艺欣赏上,可以喜欢这种艺术形式,也可以喜欢那种艺术形式;可以追“星”,也可以不追 “星”;可以追这个“星”,也可以追那个“星”。人们的个人爱好得到了充分尊重,个人选择空间越来越大,这在我国农村也得到了明显的表现。就个人发展而言,国家尊重个人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发展自己的最佳途径。我们还应看到,个人自由的享受程度也与个人素质有关。从整体上看,我国人民个人素质不是很高,个人自由空间扩张过度,国家管理又不能跟上,就可能导致滥用自由,社会混乱,最终损害人民自己的利益。我们不能照搬西方模式来设计我国的个人自由空间。与国家尊重个人自由相应,有限国家、有限政府的理念在我国上下越来越得到理解与认可。我国文化传统崇拜强势国家,建国后由于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强化政府职能,和我国传统政治文化中的“强政府”理念暗相应合。我国已经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代替计划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的特征是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国家要退出一定的社会领域,把它们留给社会自治、个人自治。有限国家(政府)的理念,不仅是指国家(政府)必须依法办事,更是指国家(政府)活动的空间有限,这样才从根本上为个人自由腾出广阔的空间。当然,我们也应注意到国家权力在相当时期内不应过分收缩。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个人生活在群体之中,个人无法离开社会独立生活。个人自由可能和集体利益发生冲撞,集体利益原则上具有优先性。因此,应确立国家尊重个人自由与集体利益优先相协调的原则。 四、 社会权——国家强化劳动保障和劳动监察与建立、健全以适度水平为目标的社会保障体系相结合 社会权是一个集合性概念。对“社会权”,不同的人出于不同目的从不同角度在不同场合可以有不同的解释。我们这里所说的社会权,主要指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弱势人群受到国家特殊保护和物质帮助的权利。我国应怎样尊重和保障人民的社会权呢?我认为主要有两点:一是强化劳动保障和劳动监察,二是建立健全适度水平的社会保障体系。先说其一。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是“经济人”,“经济人”的天性是攫取最大利润,压低劳动力成本是取得利润的最便捷方式之一。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依靠雇主的“良心自觉”,而要依靠国家权力的强势介入。我国尚处在市场经济的初期,许多私营企业主尚处在原始积累阶段,不择手段积累财富的欲望最为强烈。事实上这些年来,劳动者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非常严重。如拖欠工资,压低工资;忽视劳动安全,强迫员工有毒高危作业;强迫劳动,限制人身自由;延长劳动时间,侵犯劳动者最基本的休息权利;侮辱员工人格等。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走“以人为本”的发展道路,不能走西方市场经济初期“羊吃人”、“血腥工场”的道路。要坚决纠正一些地方政府为片面追求发展速度,引进“外资”,忽视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作法。各级政府及其领导人应该认识到,保障劳动者权益既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又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最终也会影响到雇主利益的实现。再说其二。我国经过近些年来的努力,在城镇已经初步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当前的主要问题是扩大覆盖面,不但要覆盖城镇,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将社会保障制度向农村推进。我国的社会保障程度在相当长时期内,只能是适度水平,甚至是低水平,而不可能是高福利。为什么呢?我认为有三个原因:一是国力,二是国情,三是价值取向。国力,我国人平国民收入刚过一千美元,国家财力不允许搞“福利社会”。国情,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促进经济发展是首要目标,我们选择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机制,要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基本方法就是与利益挂钩。高福利是以平等为导向,在我国国情下不利于市场主体积极性的发挥。价值取向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我国以生存权为社会权的主要道德基础会得到较多数人的认同,如果象北欧国家那样,以平等生活享受权为社会权的道德基础,未必能得到多数人的认同。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就要依法严厉打击“三股势力”的各种分裂破坏活动。在新疆,依法打击“三股势力”的分裂破坏活动是尊重和保障各族人民人权的重要内容。没有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人权的实现就没有基本的社会条件。境内外“三股势力”所策划、制造的一系列打、砸、抢、烧暴力恐怖事件,是对人的最基本权利生命权的严重侵害。打击极少数民族分裂分子,正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和保障绝大多数人的人权,更好地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各级政法机关要认真履行依法严厉打击“三股势力”分裂破坏活动的政治责任,用实际行动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实现各族人民享有充分人权的目标。 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就要切实尊重和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必须切实树立维护社会秩序与保护人权、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观念,既要认识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是保护多数人权利的需要,又要在实施执法和管理过程中注意保护相对人的权利;既要认识到依法及时打击犯罪是对大多数人权利的保护,也要在刑事诉讼活动的各个环节严格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既要严格履行惩罚和改造罪犯的职责,又要有效保障罪犯的人权。广大政法干警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在执法活动中切实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 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就要防止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的行为。政法机关落实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就是要树立“有限权力”意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正确处理好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公权力,不得滥用公权力,更不得以履行职责为名侵犯公民的私权利。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是对法定职责的背弃,它比一般的侵犯人权的行为影响更恶劣、危害更严重。当前,政法机关中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的主要有三类案件:一是渎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二是非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三是非法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案件等。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就要结合实际工作,增强政法队伍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既要在执行实体法上下功夫,也要在落实程序法上用气力,真正从源头上遏制侵犯人权现象的发生。 牢固树立并努力实践依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观念,是政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新时期的新要求。各级政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把学习宪法、增强宪法观念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更加牢固地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切实承担起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社会责任,使“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依法办事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为维护新疆的社会政治稳定、推进自治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进程作出新的贡献!
为什么在新疆,依法打击三股势力

新疆的三股势力是什么?

阿富汗塔利班政权被摧毁,这对肆虐在同阿富汗相邻的中亚地区的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三股势力”起到了强大的震慑作用。一个时期以来,“三股势力”在中亚的活动明显有所收敛。但这决不意味着他们改弦更张,弃恶从善。 所谓“三股势力”,准确一点说,就是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和国际恐怖势力。“三股势力”各自的表现形式虽有所不同,但本质并无根本不同。因此,他们从一开始就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沆瀣一气,同流合污。他们以宗教极端面目出现,以“民族独立”为幌子,一方面制造舆论,蛊惑人心,一方面大搞暴力恐怖活动,破坏社会安定。他们的根本目的就是制造混乱,在乱中推翻中亚各国的世俗政权,按照他们的“纯粹教义”建立“纯粹伊斯兰政权”。 “三股势力”在中亚的出现绝非偶然,而是这一地区特定历史、地域和人文条件的产物。在中亚居住着一百多个民族,这诸多民族、宗教、文化因素长期在这里相互交汇与融合,又彼此撞击与冲突。上个世纪,在直到一九九一年前苏联解体的七十年中,这里一直包括在前苏联的版图内,按主体民族的聚居情况划分为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等五个加盟共和国。前苏联解体之后,各加盟共和国纷纷独立,原有的主导思想体系和组织体系迅即瓦解。一时间,中亚地区出现一个巨大的“思想文化真空”。 中亚五国的主体民族都信奉伊斯兰教,而同五国相邻的中东地区又是世界伊斯兰势力最集中的地带。独立之初的中亚各国政府在一时惶惑之中,都不约而同地想利用伊斯兰教来填补前苏联解体留下的“思想文化真空”。包括一些国家元首在内的政府高官,带头到清真寺祈祷或赴麦加朝觐。这为伊斯兰势力在中亚的复兴提供了一个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于是,伊斯兰教宗教团体、清真寺数量和信教人数急剧增长。到一九九七年,哈萨克斯坦的宗教团体由独立前的二十多个增加到一千一百八十个,清真寺由六十三座增加到四千多座。吉尔吉斯斯坦的清真寺由独立前的二十座增加到近两千座。在乌兹别克斯坦,宗教组织一下子冒出两千零七个,清真寺由八十座猛增到一千八百一十六座。他们利用人们的宗教热诚,散布有悖于宗教经典的异端邪说。他们超出正常宗教信仰,介入国家政治事务,甚至鼓吹发动“圣战”,“消灭异教徒”,企图推翻世俗政权,建立“纯伊斯兰国家”。这样,一个通常的宗教问题很快就转化为一个严重的社会政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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