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许多省市尚未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现将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办法推荐给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和借鉴。什么是“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框架下,深圳市委、市政府结合我市实际,通过制订《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建立的。它的建立体现了深圳市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建设。“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救助范围?从2008年4月1日起,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条件的可以给予救助。“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救助类型有哪些?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的救助类型有以下三类:1、垫付抢救费用;2、垫付丧葬费用;3、发放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救助有哪些条件?一、在深圳市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受害人和加害人无力承担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可以申请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一)受害人的抢救费用超过保险公司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造成的受害人伤亡的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三)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四)其他无法获得交强险赔偿的情形。二、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的肇事者逃逸,且受害人及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可以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如何申请“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向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辖区交警大队救助基金申请窗口申请,领取《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申请表》,然后根据申请救助的类型准备相关材料,之后将填好的《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申请表》和准备的相关材料一并交交警大队救助基金申请窗口。符合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条件的受害人或近亲属可以直接申请救助,也可以委托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代为申请垫付抢救费、丧葬费用。受害人身份无法确认的,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垫付抢救费、丧葬费用。一次性困难救助只能由受害人或近亲属提出申请。“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救助数额有多少?《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垫付的抢救费用最高不超过四万元,垫付的丧葬费用不超过广东省规定的标准,发放的一次性困难救助最高不超过一万元。“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包括哪些?“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依照规定标准,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疾病、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包括抢救期结束后的治疗费用。申请“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应当准备哪些申请材料?申请垫付抢救费用类一、受害人申请垫付抢救费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申请表,其中申请表封面“申请人”及“特别声明”栏由受害人填写受害人姓名;(二)受害人的身份证明;(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四)受害人的入院证明。二、受害人近亲属申请垫付抢救费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申请表,其中申请表封面“申请人”及“特别声明”栏由受害人近亲属填写近亲属姓名;(二)受害人的身份证明;(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四)受害人的入院证明;(五)受害人近亲属本人的身份证明;(六)近亲属与受害人是近亲属关系的证明;(七)近亲属与受害人关系证明的公证书。三、受害人委托医疗机构代为申请垫付抢救费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申请表,其中申请表封面“申请人”填写医疗机构名称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特别声明”栏由受害人填写受害人姓名;(二)受害人的身份证明;(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四)受害人的入院证明;(五)受害人委托医疗机构代为申请垫付抢救费用的委托书。四、受害人近亲属委托医疗机构代为申请垫付抢救费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申请表,其中申请表封面“申请人”填写医疗机构名称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特别声明”栏由受害人近亲属填写近亲属姓名;(二)受害人的身份证明;(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四)受害人的入院证明;(五)受害人近亲属本人的身份证明;(六)近亲属与受害人是近亲属关系的证明;(七)近亲属与受害人关系证明的公证书;(八)受害人近亲属委托医疗机构代为申请垫付抢救费用的委托书。五、医疗机构代为申请垫付抢救费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申请表,其中申请表封面“申请人”填写医疗机构名称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特别声明”栏不需要填写;(二)交通事故处理单位出具的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四)受害人的入院证明。申请垫付丧葬费用类一、受害人近亲属申请垫付丧葬费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申请表,其中申请表封面“申请人”及“特别声明”栏由受害人近亲属填写近亲属姓名;(二)受害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三)受害人的死亡证明;(四)火化通知书,其中注明“费用由死者近亲属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并加盖交通事故处理单位公章;(五)受害人近亲属本人的身份证明;(六)近亲属与受害人是近亲属关系的证明;(七)近亲属与受害人关系证明的公证书。二、受害人近亲属委托殡葬服务机构代为申请垫付丧葬费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申请表,其中申请表封面“申请人”填写殡葬服务机构名称并加盖殡葬服务机构公章,“特别声明”栏由受害人近亲属填写近亲属姓名;(二)受害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三)受害人的死亡证明;(四)火化通知书,其中注明“费用由死者近亲属委托殡葬服务机构代为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并加盖交通事故处理单位公章;(五)受害人近亲属本人的身份证明;(六)近亲属与受害人是近亲属关系的证明;(七)近亲属与受害人关系证明的公证书;(八)受害人近亲属委托殡葬服务机构代为申请垫付丧葬费用的委托书。三、殡葬服务机构代为申请垫付丧葬费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申请表,其中申请表封面“申请人”填写殡葬服务机构名称并加盖殡葬服务机构公章,“特别声明”栏不需要填写;(二)交通事故处理单位出具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三)受害人的死亡证明;(四)火化通知书,其中注明“费用由殡葬服务机构代为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并加盖交通事故处理单位公章;(五)尸体强制火化审批表。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类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申请表,其中受害人申请的,申请表封面“申请人”及“特别声明”栏由受害人填写受害人姓名;受害人近亲属申请的,申请表封面“申请人”及“特别声明”栏由受害人近亲属填写近亲属姓名;(二)受害人身份证明;(三)受害人供养或者抚养直系亲属的户口簿;(四)交通事故认定书;(五)负责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刑事立案决定书和尚未抓获肇事犯罪嫌疑人的说明;(六)受害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受害人或者其家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七)受害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受害人为该家庭唯一生活来源,因该交通事故致使家庭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证明。以上第(六)、(七)项材料还需出具受害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标准一、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项目收费标准遗体接运费120元/具火化费230元/具二、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项目收费标准冷藏费100元/天(按天数累加收取)遗体包裹袋150元/个消毒费120元/具清洗费170元/具穿衣费180元/具化妆费150元/具租用告别厅200元/次三、丧葬用品及收费标准项目收费标准棺木200元/个骨灰盒210元/个备注:1、广东省规定的丧葬费用项目及标准发生变化的,本市的丧葬费用项目及标准按照广东省规定的标准进行相应调整。2、按遗体处理实际费用垫付丧葬费用,但每具遗体垫付费用最高不得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标准。3、无人认领尸体的丧葬费用中不包括穿衣费、化妆费、租用告别厅和骨灰盒的费用。
交通事故的社会救助基金需要偿还吗?

需要偿还。1、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情形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侦破后,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2、补充介绍1、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根据我国财政部、保健部、公安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其主要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相关费用。2、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来源:现行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四)救助基金孳息;(五)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六)社会捐款;(七)其他资金。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适用哪些范围?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关于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具体问题

第三章 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第十三条 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第十五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一)是否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救助基金垫付情形;(二)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医疗机构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与医疗机构就垫付抢救费用问题发生争议时,由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主管部门协调解决。第十七条 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由受害人亲属凭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对无主或者无法确认身份的遗体,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八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九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的垫付申请进行审核时,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等有关单位核实情况,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四章 救助基金管理第二十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筹集救助基金;(二)受理、审核垫付申请,并依法垫付;(三)依法追偿垫付款;(四)其他管理救助基金的职责。第二十一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电话、地址、联系人等信息。第二十二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费用、追偿费用、委托代理费用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第二十三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开立救助基金特设专户。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并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1、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2、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3、救助基金来源:(1)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2)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3)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4)救助基金孳息;(5)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6)社会捐款;(7)其他资金。
4、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基本程序: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
5、需要强调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交通事故后医疗机构申请垫付救助基金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申请表格;受害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费用发票原件、费用汇总清单、病历资料等;材料均需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并须经石狮市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市农机站)通知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的垫付通知书复印件。【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
《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施行最高救助5万元

《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施行 最高救助5万元
驾照网4月14日讯 摘要:近日,小编从厦门交警部门获悉,在厦门市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致残或者死亡,肇事者无力赔偿,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受害人及其家庭,将可申请到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困难救助金。
昨(4月13日)日,厦门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一起车祸垫付“救命钱”的申请,这也是新规实施后的首笔申请。
2009年11月,厦门出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成为全国第2个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城市,3年来共接到300多起救助申请,为168个家庭发放救助基金近300万元。
14年1月1日起,新的《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正式实施。新规救助条件惠及面更广,金额更高,将受害人一次性困难救助由原来只适用于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道路肇事逃逸交通事故,放宽为致受害人残疾或者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一次性困难救助的最高限额也从1万元提高至5万元。
简化申请流程 更易操作
新修订的《实施细则》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办案交警大队在救助工作中,应承担告知及协助提供相关申请材料的义务;强调了办案交警大队协助追偿及保险公司配合追偿的义务。
此外,将原来须由受害人到交警支队申请改为直接在办案交警大队申请,使救助程序简便直接,避免群众来回奔波。同时,还规定了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依法扣留,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或者丧葬费用的,办案交警大队可根据基金办的协助追偿函继续扣留事故车辆至垫付费用追偿完毕或者达成偿还协议。
基金垫付72小时内抢救费用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先行缴交预交金的,预交金超过垫付费用的不予垫付,预交金未超过垫付费用的,垫付时需扣除预交金额。抢救费已结账不予垫付。单方事故不予垫付。
本文是驾照网编辑整理报道的最新资讯。
本文标签: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外汇基金】:焱石财经俱乐部关于股票金融投资理财、外汇基金知识内容仅供学习交流使用。 转载分享:https://www.yanshidesign.com/wh007/2022-04-23/106319.html
很赞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