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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哪个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好?

发布时间:2022-08-18 15:24:53 【外汇基金】 0次阅读

补充内容商业银行有“保本又保息”的理财产品吗?有,而且还不少,很多银行理财产品不再承诺保本保息了,但是实际却在“变相”完成保本保息的承诺!资产新规,打破刚性兑付我们都知

商业银行有“保本又保息”的理财产品吗?

商业银行有“保本又保息”的理财产品吗?

有,而且还不少,很多银行理财产品不再承诺保本保息了,但是实际却在“变相”完成保本保息的承诺!

资产新规,打破刚性兑付

我们都知道,资产新规发布以后,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再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要打破刚性兑付的“惯例”!换句话说,即使是银行理财产品,也不再承诺“稳赚不赔”了,理论上都有存在损失的可能!

但是,在实际投资理财的过程中,商业银行为了维护自己的信誉、为了“金字招牌”,会不断推出各种风险等级较低的投资理财产品,“变相”达到“保本保息”的效果!比如,银行“活期+”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定期理财等,都是本金安全程度较高、收益十分稳定!

银行“活期+”、定期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的活期(或定期)理财产品,就是一个变相保本保息的典型例子!比如,招商银行“朝招金、日日盈”理财计划,随时可交易、当日可计息、支持快速赎回,5万元起购,预期年化收益可达到3.53%。

此理财就属于“非保本浮动收益类”产品,在实际投资过程中,虽说商业银行是不会承诺保本保收益的,但却达到了“保本保收益”的效果!主要是因为其会主要投向于银行存款、国债、金融债等流动性较好、收益稳定的固收类产品,产品本身出现本金亏损、收益变动的可能性极小,因此可以变相达到“保本保收益”!

结构性存款

银行结构性存款属于比较特殊的理财产品,但也能达到“保本保收益”的目的!结构性存款,简单说就是“银行存款+期权”,前者确保本金安全及保底收益,后者追求的是较高的投资回报!

比如,支付宝引进的廊坊银行的友e盈结构性存款2018037期,产品期限181天,1000元起购,参考年化收益率能达到5.00%(保底利率1.88%+浮动利率3.12%)。大部分资金存放于银行存款,就可以变相达到“保本保息(1.88%)”的效果。

总之,商业银行目前还有很多变相“保本保息”的理财产品,你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适当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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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个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好?

哪个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好?

大部分的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我都进行过比较了,我觉得民生银行理财收益比较高而且服务很好。

比较:

国有银行:

国有四大行收益基本是最低的,建行稍微好点。

其它商业银行:

招商银行的私人银行服务比较好,其它的一般;

中信银行

理财产品还可以,但服务方面不如民生。

民生银行理财产品很多,可选择的产品也比较多,收益也高一点。主要是服务好,300万以上基本纳入私行服务,可以购买私行理财产品。

逢生日和节日,民生银行都会关切地送出贴心礼品。

大一些的民生银行还会送出免费的银行保险箱。本人已选择民生服务10几年了。

你也可以尝试了解一下。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在本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至少应当包括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商业银行对超过65岁(含)的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年龄、相关投资经验等因素。商业银行完成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后应当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客户,由客户签名确认后留存。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采用当面或网上银行方式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客户,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或其网上银行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由客户签名确认;未进行评估,商业银行不得再次向其销售理财产品。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本行统一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中明确提示,如客户发生可能影响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主动要求商业银行对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为私人银行客户和高资产净值客户提供理财产品销售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私人银行客户是指金融净资产达到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客户;商业银行在提供服务时,由客户提供相关证明并签字确认。高资产净值客户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商业银行客户:(一)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二)认购理财产品时,个人或家庭金融净资产总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三年每年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合计收入在三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理财产品销售部门负责人或经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定期对已完成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进行审核。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信息管理系统,用于测评、记录和留存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内容和结果。第六章理财产品销售管理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无风险管控预案、无风险评级、不能独立测算的理财产品,不得销售风险收益严重不对称的含有复杂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财产品。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产品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当由客户承担,并应当在销售文件明确告知客户。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商业银行不得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变相高息揽储。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一)通过销售或购买理财产品方式调节监管指标,进行监管套利;(二)将理财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捆绑销售;(三)采取抽奖、回扣或者赠送实物等方式销售理财产品;(四)通过理财产品进行利益输送;(五)挪用客户认购、申购、赎回资金;(六)销售人员代替客户签署文件;(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潜在客户群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理财产品设置适当的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不得通过电视、电台渠道对具体理财产品进行宣传;通过电话、传真、短信、邮件等方式开展理财产品宣传时,如客户明确表示不同意,商业银行不得再通过此种方式向客户开展理财产品宣传。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网上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过程应有醒目的风险提示,风险确认不得低于网点标准,销售过程应当保留完整记录。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电话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人员应当是具有理财从业资格的银行人员,销售过程应当使用统一的规范用语,妥善保管客户信息,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电话银行向客户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征得客户同意,明确告知客户销售的是理财产品,不得误导客户;销售过程的风险确认不得低于网点标准,销售过程应当录音并妥善保存。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销售风险评级为四级(含)以上理财产品时,除非与客户书面约定,否则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进行。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向私人银行客户销售专门为其设计开发的理财产品或投资组合时,双方应当签订专门的理财服务协议,销售活动可按服务协议约定方式进行,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向机构客户销售理财产品不适用本办法有关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确认语句抄录的相关规定,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其他条款规定。商业银行向机构客户销售专门为其设计开发的理财产品,双方应当签订专门的理财服务协议,销售活动可以按服务协议约定方式执行,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四十五条 对于单笔投资金额较大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在完成销售前将包括销售文件在内的认购资料至少报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销售部门负责人审核或其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审核;单笔金额标准和审核权限,由商业银行根据理财产品特性和本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已经完成销售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至少报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理财产品销售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定期审核。第四十六条 客户购买风险较高或单笔金额较大的理财产品,除非双方书面约定,否则商业银行应当在划款时以电话等方式与客户进行最后确认;如果客户不同意购买该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应当遵从客户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风险较高和单笔金额较大的标准,由商业银行根据理财产品特性和本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不得将其他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标记本行标识后作为自有理财产品销售。商业银行代理销售其他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进行充分的风险审查并承担相应责任。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异常销售的监控、记录、报告和处理制度,重点关注理财产品销售业务中的不当销售和误导销售行为,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异常情况:(一)客户频繁开立、撤销理财账户;(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与理财产品风险不匹配;(三)商业银行超过约定时间进行资金划付;(四)其他应当关注的异常情况。

南充市商业银行安心存单是理财产品吗

南充市商业银行安心存单是理财产品吗

南充市商业银行安心存单不是理财产品,是定期存款。

四川天府银行推出一款特色定期存款产品“安心存单”。

安心存单这款定期存款产品最长存期5年,存期越久收益越高。也就是说,如果你存10万元在天府银行,5年的利息收益就有2650元。安心存单不是保险或理财产品,就是定期存款,属于国家存款保险制度保障范畴。

此外,利息计算规则根据存入日对应期限利率计算利息,期限分割为天,3个月、6个月、1年、2年、3年、5年,在各期限间隔内根据实际天数分段计算。

这笔定期存款中途可随意提前支取,支取时按照实际存入期限对应的利率计算利息,在一定程度上兼具了活期的灵活性和定期的高收益性。

比如,万元存入了1年280天,实得按照“安心存单E款步步高“利息为159875元,而普通定期存款利息为31111元,这样可获得额外利息收入1287.64元。

扩展资料:

安心存单特点

1、起存金额较低,只需1万元。

2、安全性高。安心存单属于定期存款,50万元以下百分之百无风险。

3、灵活性强。在存储之间储户随时可以支取,并无任何限制。

4、每月付息。天府银行每月都会将储户的利息打到其银行卡中,利息按5年定存利率计算,若储户提前支取的话,利息多退少补,从本金中予以扣减。

5、利率高,最高可达5.35%。

第六,灵活计息,储户收益最大化。储户若提前支取的话,会按照同档定期存款的利率进行结息,比活期存款利息高。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南充市商业银行

达州晚报-天府银行推出特色定期存款 10万元5年收益利息26500元

本文标签:商业银行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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